12岁阳光少年之死谁该负责?
死者名为曾刚,就读于四川省双流县永安小学,今年11月5日清晨在校门口被凶手残忍杀害,年仅12岁。
让人痛心的是凶手最低年龄仅13岁。
谁为事件负责?
谁是真正的凶手?
据办案警官(双流刑侦大队)案情通报。死者曾刚被犯罪嫌疑人(冯某)一人所杀。
之前,冯某骑车载曾刚去上学,到校门口,冯某叫曾刚买了一包香烟给他,曾刚拿出100元,当时曾刚就拿着100元钱为冯某买了一包娇子(15元)。随后冯某又从曾刚手中抢走20元,之后曾刚很气愤,就叫堂哥曾XX为自己讨要被冯某抢走的20元钱。11月1日(星期六)堂哥曾XX找到冯某要他归还抢走曾刚的20元钱,为惩罚冯某,堂哥曾XX要他归还40元钱,在下周星期三前必须归还给曾刚。
时间很快到了星期三(11月5日),冯某以还钱为理由,将曾刚骗至双流县永安卫生院对面一个巷子里残忍杀害。
虽然曾刚已经死了,可他死得不瞑目,一个充满阳光的、活泼的、天真的孩子还没来得及感受五彩的人生就这样离开老自己的亲人,走了,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,也正因为有这么一个原则,世界各地的法律正在禁止死刑。无论是谁都应该珍惜生命,尊重生命。凶手怎能如此狠心。据知情人透露,曾刚在死前,共有三个学生在事发现场威逼曾刚拿钱买烟。
今天是事发后第九天,没有人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,凶手未满14岁,甚至不足以进少管所,也拿不出赔偿金,校方也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。
关于2008年11月9日双流县刑侦大队向死者(曾刚)家属通报案情一事,死者家属对通报情况存在疑问的地方汇集如下:
1、凶手为冯某(音),一人杀害曾刚。是用砖头打死的。
请问:他(冯某)能否将曾刚杀害之后,还继续施暴,直至浑身多处受伤吗?
2、凶手冯某将曾刚打倒之后,是面部朝下,冯某为了掩藏尸体,是拉住曾刚后衣领面部朝下将尸体拖至檐沟里的。
请问:①、冯某是13岁的孩子,曾刚是12岁多的孩子,他一个人拖的动吗?
②、曾刚当是面部朝下,被拖至10多米远的檐沟里,而且地面是水泥,为什么面部没有摩擦伤和脱皮的迹象?
③、曾刚被拖到10多米的檐沟里,裤子被拉脱至膝盖,为什么腿上没摩擦的痕迹和脱皮的迹象?
3、冯某将曾刚掩藏好之后,到河边去洗了手,然后就到学校上课去了,被班主任老师看到,且质问了冯某为什么迟到?还有你们上周星期六的事情处理好了没有。
请问:冯某是用砖头将曾刚打死的,伤口在头部和额部,那当时应该是血流不止,冯某在拖动曾刚尸体时,身上难道没有染一点血迹吗?既然他(冯某)敢到学校上课,那就证明他身上没有血迹。
4、凶手冯某用砖头击打曾刚头部三次。
请问:①、死者曾刚胸部乌紫一团是怎么造成的?
②、死者曾刚腹部的伤是谁所为?
③、死者曾刚腰部乌紫又是谁所为?
死者家属:曾华委(父)
贺茂清(母)
2008年11月12日
请问永安中、小学各位老师、领导:
1、刑侦大队周警官(周某)说:曾刚在事发当天早晨在校门口抽奖,且抽到了一双手套(死后还戴在手上)和溜溜球,冯某当时自行车坏在校门口,他将自行车推到修车店之后,将曾刚从学校带到案发现场,这充分说明曾刚当天早晨已经到达学校。
2、曾刚从出事(遇害)到今天已经是第八天了,请问:
①、你们学校老师和领导重视和关心过这场悲剧吗?
②、你们学校老师和领导做了些什么?
③、难道你们老师和领导就和你们教育出来的凶手一样惨无人道吗?你们连对死者家属的一句安慰和歉意的话都没有吗?你们觉得这样做对吗?假如这场悲剧发生在你们自己的子女身上,你们会是怎样的感受?
3、冯某的班主任老师在校门口看到冯某到学校的:
请问:当时看到冯某身上(衣服、裤子)是否有血迹?
4、刑侦大队周警官(周某)说:班主任问冯某上周星期六的事处理好了没有?冯某回答说:处理好了,钱还给曾刚了。
请问:①、冯某的班主任老师你怎么知道冯某上周星期六的事情?是什么事情?
②、当你知道此事后,你采取了什么措施?
③、当你知道此事后,你为什么不通知双方家长到学校处理此事?
④、这种歪风邪气,你是否向你所在学校的相关部门反映过此事?
⑤、由于你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,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,是诱发这场悲剧的根本原因,你和你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这场悲剧的责任?
⑥、据我们多方了解,你们中学的学生经常向小学的学生索要钱和物,如果不拿钱和物,就要挨打,而且是用随身携带的刀、钢管或路边的砖头之类的凶器。
请问:这些学生这种行为是否与你们学校的教育有关?难道你们学校就是培养无恶不做、危害社会的渣子吗?这样的学校、这样的教育,社会放心吗?家长放心吗?
死者家属:曾华委(父)
贺茂清(母)
2008年1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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